“你的车子我们帮你找到了,快来!”董某接到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电话后立即赶往了现场。
据悉。申请执行人董某年9月以16万元的价格从泉州东风标致4S店处,购买了车牌号为闽C****9的小轿车,后将该车停放在其儿子小董住处,年7月21日晚上,因小董急需用钱,遂陆续向被告张某借款共计4.5万元,出具了“抵押借款协议”、“逾期变卖委托书”以及借条,并将该车交给被告张某。董某多次要求张某返还车辆,可张某却以其与小董存在经济纠纷为由不同意将该车返还,董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。
经将乐县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诉争的车辆属于原告董某所有,其儿子(小董)无权处分,且董某本人并未在“逾期变卖委托书”上签字,也没有证据证明董某同意其子将该车抵押借款,张某明知小董是非车辆产权人,仍接受该车,不构成善意取得,不发生设立抵押权的法律效力,董某有权追回该车。遂判决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车牌号为闽C****9的轿车返还给原告董某。
判决生效后,张某不但不履行返还义务,甚至将车子藏匿于朋友家中,以至于申请执行人多次寻找无果,年4月14日董某向将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请求法院尽快寻找自己的爱车。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,并通知张某限期将车子交付法院,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。可被执行人张某仅把汽车钥匙交予法院,态度却依然强硬,以“抵押借款”为由,要求小董还清借款才将车辆予以交付,并拒收法院的相关材料。执行法官遂请求交警部门予以协助,寻找该车辆近期的活动轨迹。经查询,该车最近一次出现于年7月6日三华桥头,但由于时间久远,无法调取相关监控,本案的执行难度也因此剧增。将乐法院执行局召集会议,对该车活动轨迹进行分析研判,并立即组织执行干警前往张某住处周围展开“地毯式”搜索,就在此时,一处阴暗封闭的车库引起干警们注意,干警们立刻通知小区物业开锁,经确认,其中一辆为申请人董某的车辆。
法官立刻通知董某赶往现场辨认。由于该车辆停放时间过长,已经无法启动,右前车轮也被上锁,执行法官遂修车师傅一并到场,进行简修,待汽车正常启动后,和董某一并返回法院,签署车辆移交确认书,并当场予以交付。
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、裁定是司法工作的一大“顽疾”,将乐法院通过分析研判、细化分工,有力地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,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威慑力,有效地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,以行动诠释使命担当、以行动践行公平正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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